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各单位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保卫处统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校园主要道路、建筑物周边道路及公共部位通道、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规定范围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第八条 来我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工程施工等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需说明理由,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换证(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内;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经门卫查验后免于登记换证进入校内。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保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外来摩托车(燃油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车、营运车、无牌无证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鸣笛、超车或并行;出入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让行。
第十四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需经门卫管理人员查验,凭资产使用单位开具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物品出门证》通行。
第十五条 校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牌、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杆线、花木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
第十八条 师生学习和生活密集区域设立车辆禁行区,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堵塞无障碍通道,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公共道路;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报保卫处同意,并协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的,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出现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排除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禁止在校内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和行为;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实施交通管制前原则上应提前向全校发出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上下班高峰期间(7:00—8:00、11:30—13:30、17:00—18:00)禁止货运车辆通行,其他时间段车辆从西门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装运货物时不得阻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共享单车、外卖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园。其他非机动车辆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专用车道的路段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骑行时需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在醉酒后骑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骑行应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车棚或其它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举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车辆,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单位予以统一保管,并通过公告栏发布通告,限期凭证认领;对长期(半年及以上)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车辆,保卫处将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不得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平衡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发生—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保卫处。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做出相应处理(对校外车辆限制其进入校园,对校内车辆予以通报、曝光、设置黑名单等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恢复完好。
第三十七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车辆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