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7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各单位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保卫处统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校园主要道路、建筑物周边道路及公共部位通道、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规定范围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第八条  来我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工程施工等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需说明理由,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换证(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内;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经门卫查验后免于登记换证进入校内。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保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外来摩托车(燃油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车、营运车、无牌无证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鸣笛、超车或并行;出入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让行。

第十四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需经门卫管理人员查验,凭资产使用单位开具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物品出门证》通行。

第十五条   校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牌、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杆线、花木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

第十八条  师生学习和生活密集区域设立车辆禁行区,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堵塞无障碍通道,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公共道路;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报保卫处同意,并协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的,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出现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排除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禁止在校内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和行为;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实施交通管制前原则上应提前向全校发出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上下班高峰期间(700—8001130—13301700—1800)禁止货运车辆通行,其他时间段车辆从西门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装运货物时不得阻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共享单车、外卖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园。其他非机动车辆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专用车道的路段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骑行时需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在醉酒后骑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骑行应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车棚或其它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举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车辆,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单位予以统一保管,并通过公告栏发布通告,限期凭证认领;对长期(半年及以上)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车辆,保卫处将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不得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平衡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发生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保卫处。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做出相应处理(对校外车辆限制其进入校园,对校内车辆予以通报、曝光、设置黑名单等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恢复完好。

第三十七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车辆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