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316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大讲堂、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素质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国(境)外人员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

(四)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五条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大型活动,保卫部(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制定并实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二)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必要时联系公安警力参与安保工作;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四)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落实停车场地、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协助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与答复。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六)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七)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全校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履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

(二)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

(三)团委、音乐学院主要负责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体艺术类大型活动;

(四)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体育比赛等体育类大型活动;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学生大型活动;

(六)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  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由主办方所在单位审核后,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党委统战部负责对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五)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七)秩序混乱,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大型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下列情况主办方无需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但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责任,主办方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

(二)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活动;

(三)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内部会议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